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 http://www.wwfdc.net/ 来源:芜湖房管局 2012-10-20 16:18:47 浏览次数:892]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芜价经费〔2011〕5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安徽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命名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

(二)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

1、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房屋的销售状况、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房屋总售价、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

2、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3、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以下因素,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4、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5、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3、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并将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4、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5、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6、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一)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申请备案价格、拟开盘时间)。

2、填写准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商品住房销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所售楼盘有可售车位、车库的,应以文字形式具体说明可售车位、车库的建设费用是否纳入整个小区建设成本、房价和公摊。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小区规划平面图及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总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开发总面积、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商品房内部设施配备等。

5、商品房标价牌公示表。

6、以文字形式具体说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条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

2、商品房建设形象进度多层必须达到一层以上,高层必须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30日将拟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对销售现场和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需在10日内,到市住建委办理预售许可。

(四)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规定

1、商品住房备案价格须与市场价格相适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明显过高的,价格主管部门将通过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降低申报的备案价格,并经审核后,方可予以价格备案。

2、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必须与备案价格相一致,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3、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6个月后需上调价格的应重新申请价格备案,而且必须提供商品住房价格上调的理由,否则不予价格备案。

(五)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要求

1、对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6个月内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优惠或打折的,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各套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报市物价局。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和预售许可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市住建委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敦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完善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

(一)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收费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事先告之购房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否则不得收取。

(三)商品房销售时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应书面告之购房人。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所有权属购房人共有的规划范围内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商品住宅成本的房屋及设施,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全体购房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对外出售或出租。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由购房人另行支付。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费用。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买卖合同中不得设置不可预见费用、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

(八)对商品房销售没有办理备案和预售许可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意向金等预订性质的费用。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一)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物价局
芜湖市住建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