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http://www.wwfdc.net/ 来源:芜湖房管局 2012-10-20 16:17:32 浏览次数:927]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 2011 年 4 月 29 日市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 O 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落实《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的工作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新增土地供应制度,确保住房用地计划。2011年度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方式,确保年度新增住房土地的供应量达到4500亩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800亩,并将此目标纳入到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综合评估体系,选择若干基础设施完善的地块,采取限房价、竞地价土地供应方式,探索相对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制度,遏制同类地块其它商品房价格的过快增长。


三、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开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周期约定,凡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严格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审核,实行明码标价,倡导实价备案。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续建项目新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备案价不得高于3月20日之前本项目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新建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不得高于3月20日之前周边同类商品住房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6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新上调备案价的,市物价部门要从严把关,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说明上调价格的原因和因素,否则不予上调备案价格。3月20日前已经批准预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现行政策进行重新备案。对新建商品住房申请的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住房平均成交价格5%的开发项目,市物价部门一律不予备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房地产开发相关费用延迟缴纳的政策,已享受的优惠应予追缴,以后两年内也不再享受。

 

对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备案。


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市住建委对各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平均建设成本进行测算,在成本基础上结合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增加30%,作为确定开发项目的基准价格,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期限和基准价格内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或超出基准价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5%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基准价格之内销售的开发项目,按现行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超出基准价格销售的开发项目,按现行预征率提高0.5个百分点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超出基准价格销售和商品住房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住房价格平均水平5%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六、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及市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具体措施。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七、确保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量。将市区全年商品住房供应量指标分解落实到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进行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