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税费减免政策

[ http://www.wwfdc.net/ 来源: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 2012-12-10 11:25:53 浏览次数:4051]

房屋登记税费减免政策

1、契税
(1)城镇职工按房改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2)拆迁安置、交换房屋办理减免。
(3)其他符合减免(补贴)政策的。
2、营业税及附加税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非住宅房和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可办理减免。
(3)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
3、土地增值税
(1)个人出售住宅房免征。
(2)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可办理减免。
(3)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
4、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宅免征。
(2)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可办理减免。
(3)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
5、合同印花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交易的暂时不征。
6、登记费
(1)按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住宅所有权登记费暂按50%收取,其他登记费按80%计收。
(2)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的50%计收。
(4)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5)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
7、权证工本费
(1)按标准(10元/本)的50%计收。
(2)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权证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一本证书工本费。
8、交易手续费
(1)存量房按标准(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的50%计收,双方各承担一半。
(2)继承、赠与按标准(3元/平方米,非住宅0.5%)的50%计收,由继承人、受赠人承担。
(3)涉及企业改制的手续费,存量房卖方按标准(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50%后的20%计收,买方按规定计收。
(4)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
9、测绘费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20%以内执行。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30%以内执行。
(3)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